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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股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
只要你的股权交易没有侵犯其他登记在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你的交易就是合法有效,不管他的股权是不是名义上的,哪怕30%全部名义股权都不影响你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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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2、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1、隐名股东.有名的股东不得登记对抗善意的第三者。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的第三者与着名股东的债权债务没收着名投资的所有权,着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对抗的着名股东不实际,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着名股东在着名股东不实际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着名股东不得以着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对抗。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注册事项公示后,具有对抗力,即对某一权利内容,可对第三方具有法律主张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方有正当理由不知道注册的内容,隐名股东.有名股东不能以实际注册对抗。
出现投资收益归属等纠纷,隐名股东可以起诉名义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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