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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
利益相关者是指股东、债权人等可能对公司的现钱流量有要求权的人。利益相关者可能是客户内部的(如雇员),也可能是客户外部的(如供应商或压力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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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会造成诉讼成本提高,相对方(一般为原告)的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案件中,相对方的利益经过诉讼不仅没有得到保护反而损失了更多。这种情况在商事案件中尤为常见,往往一场官司打完,原告拿着判决要求执行时却发现被告在不断被拖延的诉讼中已经将财产转移。
版权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版权与软件著作权是包含关系。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公司合并后怎样保护相关人的利益 对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来说,该项权利来源于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既然股东选定的投资对象已不存在,股东理应有收回投资的权利,至于是否接受另一公司的股份进行换股,任何股东均有权进行独立选择,多数股东不能代替少数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使得合并决议的结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体股东(包括同意股东和反对股东)共同承担,合并各方的股东当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有望在近期写入《公司法》修正案。 在经股东会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给双方公司股东均带来影响,应对双方异议股东赋予平等、充分保护,这种立法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这种立法好处在于对股东的保护范围较广泛,不利之处在于这样可能会使合并的效率受影响;另一种仅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其立法出发点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消灭公司股东,存续公司所受影响要少得多。这种以德国为代表,这种立法最主要是保护了受影响最大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进行。 股份回购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异议股东在股东合并决议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评估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在合并决议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异议股东选择回购作为救济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无效诉讼。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异议股东提出股份买回请求,只要该请求满足法律要件,即自动成立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份买卖合同,公司承诺与否与股份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效力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终止合并时、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回购请求等情况下消失。 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实现企业结合的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公司法》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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