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其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8人已浏览
408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