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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由需要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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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可以改很多次。但是成年后改名字比较麻烦。 一、16周岁以后,改名字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1、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二、已满16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需要向市公安局报告的,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派出所应当在2天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姓名原则上不容易改变,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改变:(1)因父母离婚而改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养人更名;(4)同一单位、同学校、同班有重名;(5)名称冷僻、怪异使用不便;(6)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错误的;(7)其他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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