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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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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扒窃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调整线路、站点、班次、运营首末班发车时间或者运营车辆数量的,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调整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于实施前10日内向社会公告。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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