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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代表进行诉...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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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举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代表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代表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选举代表人提起诉讼;不能选举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代表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代表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所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都有效。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判决和裁定。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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