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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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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行政机构按职能分为: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部门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内部,按业务分工设立职能机构,通常设置厅、司(局)。厅是“办公厅”,是协助部门领导工作并综合协调部内事务的机构。分管各项业务的机构称“司”,也有极少数内设机构因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对外职能或历史原因而称为“局”。组成部门的内设司(局)的数量多少根据需要确定,司局以下设立处(室)。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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