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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综合办法

2022-01-05
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可以同时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地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看出,房地产税和城市使用税可以在每年的任何月份同时征收。如何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下:按房地产余值计算的房地产税率为1、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具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代理人或者用户为纳税人。无论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个人、承典人、房地产代理人还是用户,统称为房地产税纳税人。房地产税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根据现行房地产税暂行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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