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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是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进行处罚的一般原则。其中,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间接正犯定罪量刑,具体判刑需要根据所犯罪名的量刑来确定,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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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是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进行处罚的一般原则。其中,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前提条件亦是教唆人行为已经成立教唆犯,即排除了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况。换句话说,如果教唆者的行为成立的是间接正犯,就不应再依据此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了。比如,教唆15周岁的人进行盗窃,在盗窃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15周岁人显然不成立盗窃罪,而教唆者却无疑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此时,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只能视教唆者本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对教唆者径行依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与第29条无关了。
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犯是指通过说服、引诱、引导、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罪的特点是教唆人不亲自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教唆不满14周岁或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定罪量刑。构成教唆犯.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1。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或者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使他们顺利犯罪,这种行为就是帮助犯罪,而不是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图,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导致他人犯罪,进而实施犯罪,并希望或放任他人犯罪。假如因为言语不慎,无意中说了些什么,引起了别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18岁以下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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