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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提起自诉。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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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否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原告人,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决定自诉人是否撤回自诉的因素之一是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因此,自诉案件当事人是私人的,自诉人撤回自诉,不会被判刑。针对公诉案件,公诉人是原告,公诉人履行国家职权,不会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而完全无视案件事实,不提起公诉。但是,如果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公诉人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
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期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但是,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委托执行,也有不能委托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2条规定: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具体没有规定扣押期限。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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