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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是属于犯罪行为,控告对方虚假诉讼是由检察院提起的,败诉后检察院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抗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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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反腐败部门;当事人、代理人、其他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七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犯了虚拟诉讼罪既遂一般的判决: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有效执行依据的目标,即执行对象。这类对象首先是基于有效的裁判文件,如判决退还罚款。其次,受申请人申请要求的限制。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联系,但不能等同。如果判决取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释放人,但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不能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拘留场所释放人,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因此,简单地说,执行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对象。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比如退还扣留的车辆,不能用其他物体代替;有些对象不具体,比如拨款。执行者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包括财产和其他物品。比如交税,退证,票据等等。物体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的实施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有的适用于动产。因此,明确物体的属性和类别非常重要。(2)行为。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以特殊行为完成执行义务。这些特定行为原属于裁判确定的行为,应当由义务人自动履行,因拒不履行而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无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场所。如果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公民将被起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公民不自动前往,由行政机关强制收押。在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其他。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在以下几个基础上:(1)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不能适用于组织;(2)实际上,强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为行为对象;(3)行政机关的任何执行,如释放人,都不是以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二)执行范围。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需要解决哪些物体可以执行,哪些物体必须保留给被执行人,对行为或人身执行有哪些限制?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主要涉及对象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物品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关系人的财产或物品不能纳入执行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或者暂时持有的财产或者物品,不能作为其财产或者物品执行,否则会侵犯他人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所有部分只能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财产属于房地产,执行机关不能将体执行财产,然后返还给其他所有人,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产权。这里不能执行房地产本身,否则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被执行人为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制和范围,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紧紧围绕生活必需品的核心考虑。这个标准应该简单基本。3、被执行人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不应作为执行范围,应当保留。这类生产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就无法生产.劳动,无法维持其生计,因此,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例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种限制的基本精神必须与上述生活一致。4、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从法律规定来看,除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产不能纳入执行范围,如办公设备、房屋等。因为这些财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也有一个范围问题,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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