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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人:xxx,男,56岁,汉族,司机,现住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 赔偿人:xxx,男,36岁,汉族,车主,现住呼市赛罕区 被赔偿人:吕xx,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呼市**县 2007年5月10日,吕xx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和孔xx驾驶的蒙A16000号货车相撞,致使吕xx受伤。吕xx被撞伤后立即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后于2007年6月10日好转出院。经和林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呼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吕xx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和八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据查,肇事车辆蒙A16000号货车是高**出资购买的,又雇佣孔**负责驾驶。经双方进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由司机孔xx和车主高xx共同赔偿吕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17538.30-16000元)÷2=100769.15元; 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吕**不得再追究司机和车主的任何责任,放弃对两赔偿人的诉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被赔偿人:(签名)
车辆相撞后应该在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依据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首先由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后根据责任认定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延伸内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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