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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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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不认罪。《刑事诉讼法》第80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先行拘留:(1)在准备犯罪、执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受害者或当场亲眼目睹的人认罪的;(3)在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自杀、逃跑或逃跑的;(5)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的;(6)无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逃跑、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逮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限划分,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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