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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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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如下: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3、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4.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8.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1、参保人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提交申请相关材料;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4、工作人员对参保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退保资格,符合条件给予医保退保,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款通知单》;5、申请人凭《退款通知单》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财务处办理医保退费。
(一)为使学校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预防传染病流行,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急救抢救除外)。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帮助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 (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使用,统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核准的定额拨付给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门诊报销标准,统筹支付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第九条2009年9月1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362号)第一条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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