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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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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除了宽纵行贿的传统执法理念作祟外,还与司法中对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受到误读有关。实务中查办的行贿案件,相当一部分都被认定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被谅解或者不起诉,公众对此颇有质疑。要堵塞司法轻纵行贿的借口,须正确把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规定。 首先,“被追诉前”的认定。何为“被追诉前”,尽管有观点认为,“追诉前主动交待”应是指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也有不少论者主张,将追诉时间界定在立案前过于严厉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追诉前”,应该是指被检察机关起诉前,即只要是在起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待”。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行贿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从发生之日(行贿事实成立之日)算起,如果犯罪行为处于继续和连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算起。行贿罪需要在时效内进行追究。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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