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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行政处罚当事人主体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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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竞合的解释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偶尔会出现“走顶”情况,比如,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同时这个情况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可以对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那么在行政处罚上,就不能两部法律同时对着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进行处罚,这在行政处罚法上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行政机关处罚在先,后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非要处罚,也只能避开先前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与了当事人罚款决定,后一个行政机关就要避开罚款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处罚,比如警告,责令改正等都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某人或某单位违反了行政处罚,同时又违反了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触犯刑法了,就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能避重就轻,一定要移交公安机关。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1)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委托调查制度;(4)证据制度;(5)抽样取证;(6)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行政强制措施;(9)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核审。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4、告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5、听证。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该规则2007年经修订,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内容。6、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程序一共就是分成以上三种,而且每一种程序都有严格的适应条件,并不是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随便选择的。如果行政处罚较为严重,比如吊销企业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就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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