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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办理资料:1。参保证明(原件)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表(原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农转非需要哪些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二)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二、农转非的程序 1、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 2、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 3、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4、各区县人事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5、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6、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7、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转非人员如何缴纳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四、农转非补偿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
一、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二、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长期驻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为职工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二)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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