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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依法取缔并不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这也就回答了依法取缔是行政...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主要是没有处罚的依据,和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既定的流程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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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行政处罚无效,可以变更裁决或者是撤销裁决。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人,应该在七天之内进行立案,在两个月之内做出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三天久应该是申辩期了。总之都是由一定的时间期限的,不可以超过时间期限。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以上是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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