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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
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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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 亩以下、其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一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 二、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要加强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一、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出让申请手续。(土地出让申请及相关申请表格;土地证原件;出让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其他要求材料) 二、进行土地评估,交土地评估费(一般按评估价的四‰交纳)。 三、交纳出让金(评估价的二5%)、契税(评估价的三%)。 四、土地管理局研究报批。携带有关资料:(双方出让合同;有关土地出让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示规划意见;经计委批文;到区土地局办理土地证,交纳管理费)划拨土地出让的办理程序为:交交 一、申请:由转让双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土地转让申请、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有关纳税发票)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地价评估测算补交出让金,其标准为不低于评估地价四0%。三、根据规定补交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并报政府审批。四、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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