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 2、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 3、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积分标准121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非沪籍子女教育::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持《上海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可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考高中。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积分情况。 2、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评分,符合标准分数的人员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申请。(PS:个人不能申请积分)3。本市单位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4人已浏览
364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5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