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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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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证据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一般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第一、“保证书”、“悔过书”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第二、警方笔录。嫖娼事件、家庭暴力事件,警方曾经做出过处理或是曾经报过警,警方都会有出警记录,警方的记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第三、单位、妇联组织查实职工的婚外情或是家庭暴力后,有时会对其作出书面处理,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第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第五、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第六、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可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第七、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保存。第八、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些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搜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该如何取得证据 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 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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