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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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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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