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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婚同居的行为,本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一般而言,结婚的彩礼属于男方附条件性的赠与,这个所附带的条件就是女方愿意与男方结婚,如果收受彩礼后却未与之结婚,则赠与的条件消失了,赠与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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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婚礼,符合法定退还彩礼的,可以退还。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后两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明确表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有怀孕生子,彩礼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则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应依据《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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