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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41条、第44条及第47条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当天算羁押期限的第一天...
在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会根据不同的判决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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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2、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当然状态。拘留和逮捕都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其实质都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拘留和逮捕都属于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在前逮捕在后,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计算的,自然包括了之后的逮捕。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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