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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
1.不可以,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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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基本农田原则上只能用于种植粮食,畜禽养殖应尽量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准,自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不能用于:1。种植果树、经济林等。;2、挖池塘,建棚养殖;3、不能用于退耕还林;4、不能用于修路和农村建设。
养殖场建在基本农田上的,如果养殖场是违法兴建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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