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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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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一般20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车辆与行驶证是一体的)。驾驶证是15天。 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事故处理是有规定的,不存在伤者销案的问题。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即结案。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在检验鉴定结果作出后5日内出具
事故发生后,最快的办法是双方达成协议,在交警签订协议的地方,然后交警出具简单的责任证明,可以当场放车。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交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证明,证明出来后第三天即可放车。但是,如果受害者提出财产保全,司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才能把车拿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警应当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和证件的期限。
根据目前达到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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