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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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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不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法定行为。
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监理单位需承担相关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我国《建筑法》对分包和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肢解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非法分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承包人转包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和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次,违反规定、转包、非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接受转包、非法分包、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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