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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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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对绑架罪作出了新的规定。绑架并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以绑架罪论处。但没有条款规定绑架罪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结合犯。绑架实施过程中,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选择重罪处罚。绑架既遂后,因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两种行为,侵犯两种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抢劫受害人的答复》规定: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抢劫受害人财产,构成犯罪的,选择重罪处罚。虽然这一批复是针对绑架过程中抢劫他人财产的问题,但对绑架过程的理解可以延伸到绑架的暴力胁迫。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抢劫受害人财产到绑架受害人,受害人一直处于暴力胁迫之下,因此该批准仍可适用于绑架过程中抢劫财产。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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