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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窃取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窃取行为通常具...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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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 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2)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3)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4)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侵占罪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 而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系受委托为受害人看家,受害人家的财物属于其看管的对象,受害人没有将其银行卡放到秘密的地方保管起来,放在了明处,被告人无意中发现了银行卡,因银行卡一般都设定有密码,被告人又找出受害人家的户口本,猜了几组有可能是密码的数字后,到自动取款机处进行测试后将银行卡中的钱盗取。本案被告人对他人的财物有暂时的占有权,银行卡系其看管的对象,但银行卡上的钱并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其对银行卡中的钱不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被告人通过猜取密码的方式,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受害人银行卡上的钱取出使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不属于侵占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第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第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第三,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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