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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是否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以及部分省市工商局在一些文件中予以了规范: 1、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文为《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该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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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发起人资格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只要未成年人符合《公司法》对于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就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在实践中,如果工商部门发现发起人中有未成年人,一般会拒绝登记。原因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足以处理公司设立的相应事务。而且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堪忧,不具备相关责任能力。此外,他们对公司发起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了解,更不可能判断市场风险和机会,认为不适合发起人。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与正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即公司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将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权利和义务将归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发起人应对成立公司的行为和成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也可能因为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但由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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