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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拖欠抚养费。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的,可以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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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按照男方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6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7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起诉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小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丈夫乐得清闲、不闻不问。一年后,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抚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丈夫参照上年度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与妻子平均分担幼子生活费1500元。 孙某和安某都是大学毕业,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一见钟情,并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某生下儿子孙某某。初为人母,安某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某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 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某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而安某也没主动和丈夫沟通,家庭气氛越来越差。2014年初,安某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某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某未做完家务,便打开电脑处理起文件。婆婆回来以为安某在玩电脑,又开始埋怨。安某无法忍受,抱起儿子回了娘家。 在孙某看来,家里的气氛太压抑,安某和孩子离开,刚好乐得几天清闲。原本孙某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儿子接回来,但他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孙某就没去接安某。 一个月后,安某的母亲生病住院。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她只好将孩子送回孙某家。当时,孙某没在家,婆婆又责怪安某将家作为免费宾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安某一气之下摔碎了花瓶,婆婆报警还叫回孙某。孙某到家后,对安某没有半点安慰,丈夫的态度让安某更加失望。2015年5月,母亲病愈出院,安某又将儿子接回了娘家。 转眼间,安某带着儿子在娘家生活一年多。其间,孙某从未主动联系过安某。安某越想越气,便以儿子的名义将孙某告到海安县人民法院。安某说,一年多来她和儿子一直在娘家生活,孙某没有尽过任何作父亲的义务,所以要求他每个月给儿子200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孙某没想到安某会走上法庭。他告诉法官,作为父亲,他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安某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而且他和安某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某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某可以要求孙某支付一半。 一审法官吕群介绍说,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走上法庭,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人可能也像孙某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在父母离婚之后。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 而在这个案子中,孙某和安某一直分居,孙某从2015年5月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损害了孩子的利益。而安某作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告到法院,主张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标题:没离婚,为什么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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