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只是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是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
只是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是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二、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三、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 1、派出所接到报案人报案,应当询问、了解案件情况,记录在案; 2、派出所根据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或者取保候审;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4、法院根据检察院公诉情况,开庭审理、判决。 5、法院判实刑,应当将罪犯交监狱服刑。
是否立案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而定,派出所没有权利作出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599人已浏览
1,704人已浏览
1,7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