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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2、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3、经初步...
1、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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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其他质量问题。对于出现问题究竟该找谁这一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二十八条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或签署保修证书。第二十九条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第三十条保修责任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第三十一条维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情况紧急的,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确定维修内容。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的,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承包商偿付费用后,对不属施工承包商责任的,可向责任方追偿。第三十二条质量投诉建设工程的业主和使用者,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社会监督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受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和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处理机构应登记投诉信件。;承办人在接待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时,应认真听取陈述,做好详细记录和登记。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和来访时,应认真理解和听取陈述,并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工日期等。;2、项目各方名称;3、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其他需要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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