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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超市有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义务是种法定义务,并不以实际发生交易关系为条件。本案中小孩私自爬上“摇摇马”上玩耍以致摔倒擦伤脸部,对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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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根据2003年12月4日>中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所以你的情况要分析该超市有无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义务,简单来说如果能证明其没有尽到一般的安全防范义务就可提出向超市索赔要求,反过来说,如果超市能证明其事具有突发性,或者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及施救行为,则可以免去赔偿责任。
有几个重点:1:割破小孩的利器在什么地方摆放合理不合理2:小孩去动手的还是经过导致割破3:有没有安全提示、小孩多大能不能识别4:小孩有没有监护人在跟前如果摆放利器不合理、或者小孩能识别利器但是自己玩耍然后监护人在旁边导致小孩给割破就是没得赔偿。反之利器摆放不合理小孩经过途中杯利器割破超市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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