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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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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房屋拆迁必须首先有关拆迁文件。(2)房屋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在发表)。(3)拆除房屋的拆除者委托评价【发送评价报告书和通知(5日)】。(4)根据辽宁省改发【2000】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确定附属物的价格。(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7)房屋拆迁应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工作。(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政府对拆迁项目有补助,如下情况: (一)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助: 1.住宅房屋为15%。 (二)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三)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以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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