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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
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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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债权人或公司可以自行申请破产。1、这里所说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到期,债权人要求清偿,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无法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只有当所有手段仍然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真正构成清偿能力的缺乏。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种破产原因的规定也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主要依据,因为这是破产的一般原因;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程序上讲,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被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期限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即到期债务无法连续清偿,可以推断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理由申请破产,减轻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负担,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有效使用。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申请企业破产。第一,不能清偿。无法清偿的要件是:(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还款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无争议或者已经确定的名义。(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估的债务,否则由于其债务形式在破产过程中无法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4)无法清偿是指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清偿,而不是暂时停止支付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5)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能根据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的,应当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资不抵债。但当债务人账面资产仍超过债务时,也可能因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而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运用审判程序平等清偿公司的债务,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可以参考以下的程序进行公司破产: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六、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八、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九、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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