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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补办离婚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最好是要到原来办理离婚的民政部门办,因为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是有备案的。 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补领离婚证。 补办离婚证需要的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当事人离婚证补办需要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补发离婚证的方式是。当事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然后等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材料,申请新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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