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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监视居住的规定: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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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以下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第三,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第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需要,监控居住更为合适;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批准后可以指定监事居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无固定住所可以指定监事居住,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经批准后可以指定监事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为确保侦查起诉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是唯一的赡养人;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审批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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