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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先进行协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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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医院索赔: 一、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先申请鉴定,程序为: 1、受理 医学会接到鉴定要求后,应审核,无法定不受理事由的,应决定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3、 组成鉴定组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3、调查 医学会据需要可以对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取证完毕双方应鉴字,被调查者不鉴字的,应记录在案”。 4、组织鉴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5、给出鉴定结论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得出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三条规定,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是“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2、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三个因素,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当如何考虑这些因素。通常理解为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程度对应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原有疾病与医疗事故因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排除赔偿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事故赔偿数额=〔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陪护费+⑸残疾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被扶养人生活费+⑼交通费+⑽住宿费+⑾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等级系数(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程度系数(对应过失相抵规则)×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发生事故后,相应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搜集证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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