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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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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通道堵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和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 (一)占用举报投诉、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实; (二)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经核实,应当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应及时通知投诉人;不能通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第六十条之第五款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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