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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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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强制保护。然而,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未告知公民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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