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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嫁女儿依然有法定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遗产。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3,继承人...
1,出嫁女儿依然有法定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遗产。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3,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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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其之前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在于出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王某在一、二轮土地承包中以户主名义承包的土地,是王某、林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共六人以家庭方式取得的法定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其承包经营权。王乙、王丙在承包期内虽然外嫁,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土地,依法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其仍可获得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将王某为户主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王甲、王丁的这一做法,显然侵害了王乙、王丙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王乙、王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王丁返还其二人每人2.1亩承包地的经营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沈七七给他派分00
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与继承人是否出嫁没有关系)。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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