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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或由集体收回。责任田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
农村土地房屋属于集体所有,只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可能有房产证的,~你父亲享有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如果户口转为城镇居民,那么该土地使用权证就会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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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当被继承人(你爷和奶)死亡后留有遗产,你们两姐妹可以代位继承。你父亲的份额与其它继承人平均分配,你姐妹两人分配属于你父亲的份额。 2、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如有遗嘱需要依遗嘱处理,如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你姐妹可代位继承。 3、对于土地,土地不具有所有权,一般为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不能被继承。 如你们姐妹户口已经不在你父亲处,不在你爷奶所在地农村。你们无权分得土地。 4、继承是需要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就继承问题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法律上,你爷和奶还有子女的情况下,孙子辈没有义务养老送终。但从传统来说,需要的。这就需要看当地风俗习惯了。 5、
其实农村后,父亲死亡地也不会回收的。只要你在承包期内。因为不少按个人承包的而是按农户家庭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首先一点可以肯定,你的这张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它只有证明效力,说明这曾是你的。另外,根据中国的土地法第八条,宅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只分给本村集体制下的村民使用。你们如果已经不是本村村民,应当无权使用了。再者1949年至1953年期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实行土地私有制时的产物,随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1956年合作社,个人已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不具法律效力。如你想查询这个证书的存根,可以到档案局申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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