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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债务不一定要承担,具体以后收购协议的内容为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
公司收购不一定要承担债务,公司收购,变更的只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仍然存续,并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但是收购方在决定收购公司之前,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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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不能收购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生存。
股权转让可以同意债权债务的处理,也可以不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双方同意债权债务,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购公司避免债务的主要措施是:(一)通过签订事前协议明确责任关系的约定,可以是独立的责任明确协议,也可以是收购协议中的条款。本协议应明确责任主体、赔偿方式、金额、补救措施等具体内容。条款设置要简洁明了,没有歧义,全面,有一定的预见性,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事前协议的质量往往能体现收购方在法律和业务风险防范领域的素质,详细明确的事前协议能体现收购方法工作者较高的知识和技能。事前协议的编制应该是事无巨细的,事前约定越详细,越具体,收购后债务问题的解决就越简单快捷。(二)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有效的担保,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与交易价格相对应的物业保障,或者要求其提供可靠的担保人。担保可分为人保和物保,在人保中,担保权是债权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范围;而且在物的担保中,是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所以也可以称为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效力差异很大。与权利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际上是一种债务,而在物的担保中是一种物权负担。收购方的收购交易对手可以以目标公司或第三方的信用或特定财产向收购方提供担保。上述债务发生时,可以保证收购方,减少损失。双方同意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风险防范的关键是设置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类型和金额;保证的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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