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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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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判决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应制作刑事裁定书,但不应在尾部写明“上诉权”。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1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当中,抗诉权和撤诉权是法律赐予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在撤诉之后,法院应该给予相应的裁定书而因为公诉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不同所以并不需要写明上诉权,对于这方面情况复杂的可以咨询律师。 刑事案件在经过检察院一审之后,案件当事人又提出抗诉请求的情形也是十分常见的。只要满足条件的抗诉请求才会被司法机关所受理,并且此类案件,只要是检察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此时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是可以将案件撤诉的。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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