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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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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现象,2013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现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对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保证党政机关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的扩充,以及办公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适度调整。修订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特别是有助于提高基层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修订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从严控制。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将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的政策要求上升为规范性要求,在相关条款中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二是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的基本需求,主要是完善和规范办公、接待功能,提高公共服务和设备用房保障水平,并兼顾整改工作需要。三是突出重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中央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指标保持不变,体现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办公室面积指标的增加,重点向基层机关和普通工作人员倾斜。四是区别对待。不再仅仅以行政级别来确定标准,为了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需要,对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科级、县处级、地市级领导干部,其办公室面积指标高于上级机关同级领导干部。下一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建设标准虽然作了修订,有些面积指标还作了适当调整,但在17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目前只出具了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标准,对于私营企业办公用房的面积,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定和使用,现给您提供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的标准: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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