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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2022-05-09
依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通 知印发)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的规定,你属于市内迁移和职工调动的情况,这位办户口的同志应该为你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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