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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你可以仔细看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的,符合下列情况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夫妻二人负: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夫妻二人对债务的负担应是均分,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付的份额。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应当由欠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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