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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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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案件根据地区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称为地区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各管辖区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民事事件地区管辖的类型是什么?民事事件地区管辖的类型:(1)一般地区管辖的一般地区管辖。指除法律专项列举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区域管辖制度。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基础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其三,适应法规、规章等规范文件的区域特征。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二)特殊区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区域管辖是指法律对特殊事件列举的特殊管辖。我们必须分析特殊地区管辖的两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纠纷和纠纷的内容包括主体拥有的房地产物权。因此,主要有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起诉的行政案件,二是建筑物拆迁、改建、改建、扩建等起诉的行政案件,三是污染房地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等,总之内容必须包括房地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在两个不同条件下发生。一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不同,一些法院有管辖权,二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相同,但由当事人复合因素引起的共同管辖。当共同管辖局面出现时,各管辖法院在法律上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行使这个管辖权,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属于管辖权法院的法院。最终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同时起诉,则根据客观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即最初被起诉的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即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民共和XX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要在自己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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