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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无效的,与该合同条款无关的其他条款可以继续有效,包括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清理结算条款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
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只要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争议方可以依据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选择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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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违约金条款、清算条款等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下列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条款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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